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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爱国主义是天然情感、公民美德、 政治原则和法律义务



爱国主义是千百年来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对自己的祖国极其忠诚和热爱的深厚情感、坚定信念和自觉行动,反映了个人与其所属国家和民族之间的依存关系和精神联系,是人们对故土家园以及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爱国主义是一种深沉的天然情感

爱国主义首先是人们对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的一种热烈的爱,而爱则是一种内心的情感或感情。对于个体而言,国家通常是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个人与国家的联系带有一定程度的先定性,每个人都在一定的国家出生成长,国家是每个人生活经验、社会关系、价值观念与文化修养形成的空间场域。个人生长于国家,个人的生存发展依赖着国家;国家塑造着个人,国家民族的精神价值融化在个人的血液里。个人的前途命运和国家的兴衰荣辱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因此,爱国就是人自然情感的直接流露,是对安放自身之共同体的天然之爱,具有不证自明性。但是,感情是有初级与高级或者本能与理性之分,初级的感情往往同本能、原欲相关,是自然而然的产物,具有直观性、形象性和具体性;高级的感情则是高度社会化的、理性化的,具有较高的意识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感情,有其低级形态的感性表达,也有其高级形态的理性呈现。中华民族是富于爱国传统、善于理性思维的伟大民族。我们的爱国主义不仅是简单的情感表达,更是一种深沉的理性意识,它既包括一种感性化地热爱山川风物、人民同胞、历史文化、国家政权,更强调一种理性化认同,即位于人们思想深处的忧患意识、忠诚意识、使命意识和献身意识,以及由此彰显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爱国主义是天然情感的理性升华,也意味着爱国主义教育首先是一种情感教育,要重视爱国情感的培育和激发,要关注爱国情感的安顿和抒发,还要珍视爱国温情的涵育和葆有,让天然情感的爱国主义理性升华为强大的精神正能量。

爱国主义是首要的公民美德

爱国不仅是为人们所颂扬的高尚情操,更是公民应当涵养的道德品质、弘扬的美德义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是一个人立德之源、立功之本。孙中山先生说,做人最大的事情,‘就是要知道怎么样爱国’。我们常讲,做人要有气节、要有人格。气节也好,人格也好,爱国是第一位的。”事实上,自从人类进入有国家形式的阶段,爱国主义就成为被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观念。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无论是哪个国家和民族,都将爱国主义视为崇高的道德规范,作为衡量一个阶级、政党、团体以及某一具体事件进步与反动的一般价值评判标准,判断一个人善恶忠奸的基本社会道德尺度。作为调整个人与国家、个人与民族关系和利益的首要道德规范,爱国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个人利益自觉地服从祖国利益。人们常常把爱国、报国、救国、兴国、强国看作崇高美德,而把辱国、祸国、乱国、卖国、叛国视为对祖国和民族缺德的丑恶行径。也就是说,每个国家公民都必须懂得,我们不仅要公平分享国家利益,要求国家、政府和执政党合法、正当、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基本权利及其充分实现,同时也必须承担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的责任。只有维护好祖国的尊严荣誉,才能维护好每一个国民的人格尊严;只有维护好祖国的安定团结,才能维护好每一个公民生活和工作的自主自由;只有维护好、发展好国家的核心利益,才能维护好、发展好我们每一个公民自身的切身利益,追寻个人的美好生活。因此,爱国主义绝不仅仅是一种爱国情感的表达,或是一种伦理姿态的表现,更根本也更重要的是一种自觉的公民美德行动。弘扬和践行爱国主义,就要时时想到国家,处处想到人民,做到“利于国者爱之,害于国者恶之”,把自己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把自己的人生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扎根人民,奉献国家。

爱国主义是重大的政治原则

忠于祖国,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乃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然义务”,也就是说,爱国主义本质上是作为国家公民不可轻慢、不可卸脱、不可逃避的一种政治责任。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政权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统治阶级必然要给爱国主义打上本阶级的烙印,使爱国主义的内容具有阶级色彩。掌握国家政权的剥削阶级必然把本阶级的利益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这种所谓的国家利益,并不完全代表本国人民利益,有时甚至违背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往往打着爱国主义的政治旗号,欺骗人民,为维护其阶级统治、对外侵略扩张服务。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中,因占据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是全体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所以爱祖国与爱国家政权是统一的,是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爱国主义政治原则不同于爱国主义的道德规范,它不仅要求人们自觉地执行,还以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等形式,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从古至今,真正的爱国者在对待阶级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总是把爱国主义作为最高政治原则,自觉地使个人利益、阶级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维护和发展国家和民族利益和大业。爱国主义作为规范每个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重要政治原则,强调每个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可以说,如果一个人为了祖国的独立、尊严和富强,英勇奋斗,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出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这样一个人,不仅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也是一个政治立场坚定、政治觉悟崇高的人。作为政治原则的爱国主义集中表现在拥护国家政治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促进民族团结,为国家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爱国主义是基本的法律义务

对于爱国这一兼具内在情感要求与外在行为约束的宏大命题,在内在情感的生发方面,以行为导向的法律无法作出强制性规范,但法律对人的外在行为可以从正向和反向作出规定,也即通过法律来增强爱国主义的神圣性和权威性,要求每个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保卫祖国,抵御侵略等法律义务。事实上,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都把爱国主义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载入法律条文。在我国,爱国主义是公民一项基本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在此条款中,爱国是国家予以提倡的公民美德,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不仅于此,宪法还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从行为角度对公民的爱国义务作了刚性规定。相关内容包括:“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与此相应,我国刑法对“煽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也作了更为具体的罪刑规定。此外,《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英烈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也有爱国主义相关条款,引导人们增强国家观念,增进国家认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爱国主义精神,并对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国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的行为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由上可见,公民有履行爱国主义的法律义务,同时,法律也负有维护爱国主义情感不受伤害的责任,维护爱国主义行为正当性的责任。


(张智,男,法学博士、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和人的现代化研究。本文节选自《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十五讲》第一讲 爱国主义:中华民族的民族心民族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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